(原标题: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于 2024年 6月 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首创投资因涉嫌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首创投资立案。
2024年 11月 1日,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任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朱明虬、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涉嫌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事实如下:
2019年 8月至 2020年 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共 2份;朱明虬与四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共 9份。其中,部分协议涉及的 19.6%思美传媒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收购备忘录》及《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的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四川旅投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迟至 2023年 12月 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朱明虬、四川旅投前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任丁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四川旅投收购思美传媒股权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四川旅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朱明虬、四川旅投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 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万元罚款;二、对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三、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2. 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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